《药品管理法》简史
1984年第一次制定
2001年第一次修订
2013年第一次修正
2015年第二次修正
2019年第二次修订
▲修正,部分修改;修订,全面修改。
7个重点制度
一、取消骋厂笔认证。对于这一点,药店要特别注意:取消的仅仅是骋厂笔认证环节,药店不再需要取得骋厂笔认证证书。但并不意味着药店经营不需要执行骋厂笔标准或骋厂笔标准降低了,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均应当符合、遵守骋厂笔要求。骋厂笔是药店经营的“标配”,药监人员将依照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注意:取消骋厂笔认证≠不用符合GSP要求
二、药品连锁经营和执业药师。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要求连锁总部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强调和明晰了药师的功能;统一医疗机构药师和药品零售药师配备药师标准。
叁、药品网络销售与第叁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线上线下一体化;未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七类药品(比如毒麻精放类)不得上网销售;网上销售的制度由国家局会同卫健委另行制定。第叁方平台:实施省局备案制度;平台经营人必须对入网者进行审核;平台经营人有对违法行为执行制止、停止,并报告监管部门的义务。
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与药品流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零售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公司销售(委托销售不需要监管部门审批)。
五、药品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环节可以委托;相互储存不予以禁止;委托的行为由委托人负责;承担人的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责任。
六、明确药品经营行为责任人。销售假药以及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收入、罚款、终身禁业、甚至行政拘留。
▲新法第118条(个人罚):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叁十以上叁倍以下的罚款;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七、首负赔付和惩罚性赔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可为支付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最低赔1000元)。
20个禁止的经营行为
以下是新法中20个禁止的药品经营行为,请药店谨记,避免触犯法律规定,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不可承受之重。
1.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 销售假劣药品
3. 知道假劣药品提供储运
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5.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
6. 销售三类药品的(124条)
7. 未经批准进口药品(124条)
8. 销售未经批准(125条)
9. 违反GSP的
10.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追溯制度(127条)
1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12.购销行为不规范的3未(130条)
13.药品网络第叁方平台没有审报停
14.进口药品未备案
15.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反应(134条)
16.拒绝药品召回的
17.聘任不合格的人员(140条)
18.公司给予收受回扣(141条)
19.公司负责、采购人员收受回扣
20.变造虚假药品安全信息(143条)
转自21世纪药店
咨询电话:13558330912 91豆花成人网站现代化物流系统由ERP、WMS、WCS及TMS系统组成,...